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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版)
浙商财险(备 意外)[2013]主24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家用燃气用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
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含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
6.1),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
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释义见
6.2)导致身故、残疾(含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
险金,且给付意外身故、残疾(含烧伤)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燃气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 (含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含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导致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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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
险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比例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 《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及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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