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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之补充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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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之补充性

第五章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 第一節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存在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二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所規定親子關 係之訴訟,依第 583條、第 589條及第 592條規定,計有:( 1)收養 無效之訴。(2)撤銷收養之訴。(3)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4)終止收養關係之訴。(5)撤銷終止收養之訴。(6)否認子女之 訴 。(7)認領子女之訴。(8)認領無效之訴。(9)撤銷認領之訴。(10)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 11)宣告停止親權之訴。(12)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並未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因而在當事人爭執親子關係(父母與子女間之關係)存否之情形,發 生是否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之問題1 。 在實務上爭議甚烈,終經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於民國62 年10月 30日決議( 8)認為: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有就母再婚後所生 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即為確認身分之訴,而23 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 並明認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撫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後, 如其身分又為生父所否認,無須再行請求認領,如有提起確認身分之 訴之必要,可隨時提起;故就親子身分關係得提起確認之訴。按司法 1 吳明軒,前揭註5 ,第1836 頁。 117 院23 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所謂『確認身分之訴』,意即指「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而言,與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946號 判例意旨,並無衝突。」至此,在實務上,遂承認親子關係之存否, 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焉2 。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法律雖無明文,然確有存在之必要。詳言之, 法律上對於婚生子女,如能證明其非為婚生子女者,定有否認子女之 訴 ,以資救濟;對於非婚生子女,如欲與生父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 則設有認領子女之訴 ,以為救濟。然否認子女之訴乃針對婚生子女而 設,並有法定起訴期間之限制,如為非婚生子女則不得提起否認子女 之訴。又縱為非婚生子女,若生父已為認領 ,復又否認該子女之身分 時,無須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此際若當事人間爭執彼此親子關係是 否存在時,即生爭議,是故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之 必要,以利紛爭解決。 第二節 與否認子女與認領子女之訴的關係 第一項 否認子女之訴之提起 民法第 1063條第 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2 吳明軒,前揭註5 ,第1836-1837 頁 。 118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 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 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是以否認 子女之訴,係對於民法第1063條第 1項所推定之子女提起,即妻之 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子女應推定為婚生子女,對該婚生 子女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以為救濟;若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提 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受敗訴之判決時,則夫與被推定為其婚生子女者之 間有親子關係存在,任何人均不得再為反對之主張,縱該婚生子女確 非夫所親生,亦不得再提起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3 。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3473號判例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 存續中者,民法第 1063條第 1項規定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受此推定之子女,唯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 2項之 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 得為反對之主張。」同院 75 年台上字第2071號 判例亦循此意旨而為 判決:「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 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3條第 1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 3 陳聰明,我國民法認領制度適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研究,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 文,第86 頁,2002 年6 月。最高法院96 年台上字第2278 號判決亦認為:凡被婚生推定之子 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 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119 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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