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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 2003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办法于 2008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仅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以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融资所筹集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 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 得改变。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信用程度高的银行开设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 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项账户内,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1 - 第九条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定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 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方 案使用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 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募集资金募集完成后持续三年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益 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投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做出详细 的书面解释说明: 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3、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做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 东大会做出详细说明,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2)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募集资金金额 10%以内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由董事会审批。 超过募 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股东 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在披露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议案时, 应同时披露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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