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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二零一三年七月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零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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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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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
“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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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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