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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 1 页 共 11 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 2 页 共 11 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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