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保余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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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保余保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A类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B类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上车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 (1) 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2) 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各项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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