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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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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