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募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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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募集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中 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 透明。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 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 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管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 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 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 2 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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