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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资金运作安全,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 《广东风华高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为除上市募集资金以外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增加的流动资金 和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会议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资金管理是指本公司所属企 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对资金进行组织、运用、分配、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 1、筹资管理。主要是指对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 商业票据和商业证券的管理。 2、投资管理。主要是指对联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 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期货与期权投资、保险投资的管理。 3、营运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对现金、存款、存货、债权债务以及短期投资的管理。 4、外汇和提供信用担保的管理。 5、结算资金管理。主要是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具体包括: 1、筹资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2、投资管理的目标。认真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提高投资报酬,降低投 资风险。 3、营运资金管理的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4、外汇管理的目标。保证外汇的安全、完整,合法、合理使用外汇,在不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外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1 公司资金结算部履行筹资、内部结算、内部信贷、资金预算、调剂资金余缺等职责,提高资 金使用率。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 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 保,公司可对其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内的短期借款 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班子会议审查通过后决定;担保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5%-10%以内的短期借款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担保额在公司的净资产10%以上的短期借 款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 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金额大于担保 方所担保金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二章 筹资管理的权限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资金结算部应不断扩大融资渠道和资金规模,支持公司扩大再生产和技术 改造。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需求,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可决定于公司 年度流动资金筹资计划内,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的单项流动资产借款;单项 流动资产借款额在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10%时由董事会审批;如单项流动资产借款 额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时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所属公司确需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时,可向资金结算部 申请借款,借款应首先提交申请,详细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期限、还款计划及 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根据所属公司的申请,资金结算部提交初审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 批后报总经理同意后签批执行。 第十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公司借款时,应签订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并确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2 第十一条 内部借款合同由公司资金结算部统一制定,公司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利率上浮5%-15%作为融资费用,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固定资金借款期限 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所属公司借款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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