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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建立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
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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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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