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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试行条例pdf13532KB
星海音乐学院校产管理处
音院校产[2009] 3号
星海音乐学院教学、科研物资管理试行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 (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
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物资的
科学管理,提高物资的使用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保证我院
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科研物资范围、分类与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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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单价在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
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固
定资产。
第二条 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
料,燃料、试剂和改装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均属材料。
第三条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最低标准额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
具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教具模型、标本、一般
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必须按照教育部
生产供应局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广东省高等学
校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分类目录”严格执行。
第五条 教学、科研物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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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清点中盘盈盘亏,均按原值入帐或销帐。进口物资加税收后入帐,
运杂费不记入价款。
第二章 教学、科研物资的增添和验收
第六条 购置教学、科研物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教学、科
研工作任务的需要,由各使用单位于每年中提出下年度的计划,主管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院财务办统一汇总,编报年度购置计划,上
报提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归口部门按计划组织订购和购置。
第七条 凡购置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需向国外订购的物
资 (如乐器、电教设备、音响欣赏设备、测试用仪器与修理用的零配
件、材料等);实施采购时,由各使用单位提出较详细的报告(包括
申请外汇指标与专款的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学院校产管理
科,汇总编制季度申请计划,报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
批准计划统一对外定货与购置,或按规定委托教育采购办公室采购。
对外定货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外货办法、纪律办理。
第八条 全院教学、科研物资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学院归口管
理部门统一办理;所有的定货合同(特别是对外签署的合约),均应
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签章。
第九条 购置教学、科研物资的请款手续。凡计划内用款,在
1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使用单位办
理;1000元以上,须经教务处长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交财务
办公室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计划性。非特殊情况,不得做计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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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采购。如确需临时申请采购的需拟详细的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
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购置。
第十一条 增添教学、科研物资,如属固定资产(包括购买、赠
送、调进和自制等),必须在一周内开箱,尽快办理验收、入库、进
帐、报销手续;校产管理科按原始单据填写 “固定资产报增单”,经
过验收后建立帐、卡,财务办公室须以 “固定资产报增单”为凭据,
方能报销。
第十二条 凡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物资,处物品运抵学院
后,必须在一周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计部
门参与)进行逐件验收。在验收合格并确定技术负责人与使用保管人
后,尽快交付试用,以便在索赔期内取得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等物资,有损坏或
数量、质量不符等现象(如发现外包装有损坏或其他明显损坏情况)
时,应迅速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向供货、
运输及商检等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索赔或退货。
第三章 教学、科研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是院一级的物资
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物资的计划、采购、调配、调整、维
修和保管等工作,并制定出必要的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指导与监
督各使用单位进行物资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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