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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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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总则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11 月1 日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所址选择2 第三章 电气部分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二节 主接线3 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4 第四节 所用电源5 第五节 操作电源5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5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5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6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 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8 第三节 布置9 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9 第一节 防火9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10 第三节 采暖及通风10 第四节 其他 11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 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 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 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94 第1.0.5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 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 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 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 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 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 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 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 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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