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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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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法学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刘 文 杰  内容提要:围绕着作品传播,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类是将作品本身作为最 终产品的行为,可以称为 “内容提供”,另一类是不过问作品内容只为他人的内容 提供援以技术设备辅助的行为,可以称为 “技术支持”。区分内容提供与技术支 持,其标准不在于支持内容传播的技术特征,而在于将内容向公众开放或传播的意 思支配。具体来说,内容提供表现为发起作品的开放或有体/无体传输,从而使得 行为人处在可就作品本身向用户收取对价的位置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为了 因应新技术带来的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得以接触作品的可能性,自备服 务器提供作品只是可能性之一种,将利用他人服务器乃至不依赖服务器而提供 “选 定时间和地点”服务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才更符合该项权利之设立宗旨。 单就网页传播而言,可以通过观察服务商网页源代码的编写方式来区分内容提供与 技术支持。一般来说,如果代码指向的网页呈现只是一个链接标识,属于技术支 持,如果代码旨在将内容本身调入网页,则属于内容提供。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加框链接 网页源代码   通过互联网接触和获得作品已经成为内容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传统媒介所占据的地 盘一再被互联网所蚕食。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失去对互联网传播的控制几乎意味着失去未 〔1〕 来。 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最剧者当属互动 式向公众传播,也就是 “使公众可以自己选择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接触作品”。本文要讨论的 即是互动式向公众传播在著作权法上的涵义,围绕这个问题,学说实务始终存在极大的 争议。 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 〔1〕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66亿,网络 文学用户规模为2.94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33亿,方兴未艾的网络电视使用率已达 15.6%。对于热播 的电视剧,38.8%的视频用户选择直接在网上看,20.7%的用户选择大部分在网上看,直接在电视上收看的 仅占14.9%。参见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15年 1月),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 wxzbg/hlwtjbg/201502/51634.htm,2015年7月22日最后访问。 ·122·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服务器标准抑或用户感知标准   著作权法上,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是调整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核心条款。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0条第 1款第 12项之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信 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排他性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法律上虽然有其明定,实务学说 围绕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含义却始终存在着争议,尤其表现为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 准之争。    (一)用户感知标准及其问题   用户感知标准是指,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网络用户的感知体验为标准。 用户在浏览页面时认为特定主体是作品的在线提供者,那么该主体就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的实施者,其是否实际支配服务器在所不论。用户感知标准最初系针对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链接服务商的 某些行为而提出。这些行为的特征在于,用户可以直接在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页面打开、浏览或下载作品, 〔2〕 用户浏览器不再跳转到实际存储作品的网站页面。 有法院认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超出 了 “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不是在提供查 询信息,而是在直接利用作品营利。〔3〕   但是,用户感知标准存在着逻辑上难以自洽的问题。首先,该标准里的服务商只不过 是用户印象里的作品提供者,这等于承认其不一定是真正的作品提供者,作品提供者可能 另有其人。既然如此,追究服务商的作品提供者责任就过于牵强。持服务器标准者正是抓 住了这一点对用户感知标准加以反驳,认为作品若没有存储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中,则其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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