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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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 (工作组) 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 (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 A和附录 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4 (210mm×297mm) 。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 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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