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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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作者:张媛媛) 一、焦点新闻:“恒升”案挑战法律 二、背景材料: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可采纳性问题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 三、 专家分析 (一)商业贸易中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效力和保全问题 四、 主持人手记   一、焦点新闻: “恒升”状告“王洪”一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所涉及的网上侵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同时本案提出了另一颇具挑战性的法律问题——电子证据问题。光明日报1999/7/20发表了一篇文章《网上纠纷挑战法》,作者归纳了当前几种主要的网上纠纷对法律的挑战。其中之一即电子证据问题,摘要如下: 挑战之一:“恒升”状告“王洪” 网上证据难定 “恒升”公司状告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一案,曾是1998年IT界的一个热点,5月22日,此案终于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恒升”公司状告王洪及二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并索赔24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论辩过程中,都对取自网上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表示强烈质疑。但因此案是王洪在网上通过个人网页,反映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后的种种情况,其证据必然要与网络有关,由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取自网上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便成了本案的核心问题。虽然双方证据内容都经过公证,但王洪的律师对恒升公司的证据没有进行取证过程的公证表示质疑。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本案最终如何裁定,记者还不得而知…… 本文内容详见/main.html   二、背景材料: 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可采纳性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书面文件可以长久保存,如有改动或添加,都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如有疑问可由专家通过司法鉴定加以鉴别。而电子文件则不同,它使用的主要是磁性介质,其录存的数据内容可能被改动,且一旦被改动又不易留下痕迹。另外,电子文件容易出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人为原因,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过失,也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如供电不均衡、计算机通信网络出现故障等。另外,电子文件一旦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将给用户造成很大的损失。上述原因使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与物证相比,都以一定的物品为存在形态,但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数量、质量、标志等证明事实,而所谓电子证据中的物品只是存储数据的一种介质,其本身无法证明事实。与书证相比,两者都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记录案件事实的再现,是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证据则以直观的数据、储存资料来证明,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1.高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 3.复合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4.易破坏性 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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