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3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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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3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问: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如何体现?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那些已无生命力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新的自由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思考: 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成立与解除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是否等同于婚姻实际上的成就或者解除?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三)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一夫一妻原则 (二)为什么实行一夫一妻原则? (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 重婚的四种情形: 重婚在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体现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因: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复习思考题: 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这一要求的量化指标是: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有关生育的限制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放宽。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广义上的“忠实” 和“尊重”: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他方和不得为笫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的“忠实”和“尊重”,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与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为。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和婚姻家庭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它贯穿婚姻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点 。包括: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和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任何婚姻行为都要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制约: (1)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 任何人对结婚或者离婚的选择和决定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2)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 任何具体的婚姻关系都表现为男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人为终止这种关系都必须考虑双方的意愿。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3、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的,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5、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物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 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实行一夫一妻原则有其必然性,因为: 1、符合婚姻的本质:恩格斯曾指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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