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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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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备案的环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项目手册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的办理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的办理情况以及总体规划、单体规划报批情况进行备案;   (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三)在楼宇权属确认之前进行预售情况登记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首次备案(立项情况、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及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注:空白手册由房地产协会提供;提交一式两份,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补充到建设局存档的项目手册中;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 □2、《小区(单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备案表》; 注: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提交一式两份,填写好相关内容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补充到建设局存档的项目手册中;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配套设施分期建设必须按计划、落实执行,开发企业在每期的项目预售申报时须将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同时上报;建设计划如有变化(如设施规划变更等),须及时向我局办理项目变更备案(见以下第三点)。 □3、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项目“标准地名证书”(复印件); □5、联营、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及合作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 注:收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我局加盖备案章后退还一份原件;复印件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总平面图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项目立项批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7、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注:即国土证或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用地预审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   二、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已办理首次备案,再次办理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的):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注:除填写项目手册外,相关备案表格需另附一份由建设局备案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   □3、盖有市建设局备案章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注: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 三、项目变更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注:除填写项目手册外,相关备案表格需另附一份由建设局备案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 □2、已备案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有调整的,提交:规划变更情况说明,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并根据新规划填写《房地产项目手册》的“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登记表” 和“公共设施配套表”。 注:收原件一式两份(我局加盖备案章后退还一份),总平面图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项目立项批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3、其他情况变更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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