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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经济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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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经济法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确保市场良性运行至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在于通过它对交易成本的节约和政府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应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从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立法措施完善、立法表决机制的更新、调控方法的变革等方面进行。   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理性干预及其与干预有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其中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至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尽管我国学者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认识,但是笔者看来,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最本源的含义,是为了追求市场的最优绩效,政府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对既有的市场结构进行的一种主动的干预和调整。毋庸置疑,这种干预必须是有限的、适度的,是“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1]然而问题的关键是,怎样的调控才是有限的、适度的?如果才能避免政府调控过程的“调控不足”和“随心所欲”?“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 [2]对于这些问题,当前学界的论述无疑是苍白无力的。为此,笔者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隐藏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的探求,对上述问题作出尝试性的回答。也许这能为我们准确界定“适度”调控、进而为厘清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等诸多含混问题,提供一个可能的路径和方向。   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当前文献中关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生成的论述,一般遵循以下逻辑:市场是分散化的决策机制,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等内生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不可避免,需要计划产业布局等法律制度对市场予以宏观的干预和矫正。这种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知道,来自政府的干预并不是消除市场缺陷的唯一途径,市场对其缺陷的自我修复能力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此市场缺陷并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充分条件和当然理由。不仅如此,这种论证并没有揭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内在动机,而且似乎还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假设:政府应该或者必须是一个“大公无私”的“人民公仆”,其行为不管效果如何,但至少具有道德正当性——然而历史的经验表明,来此政府的干预并非“父爱”般的存在,和其他理性经济人一样,政府同样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和收益诉求。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本部分中借助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假设,试图证明,宏观调控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通过它对交易成本的节约;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缘由,依然是“理性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逐。 (一)交易成本理论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市场交易花费在寻找信息、进行谈判、签订等活动上的费用”。 [3]并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下,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紧要的,市场主体间的谈判和协商都会使资源达到最优的利用状态,有效率的结果都会通过无代价的谈判达成。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理论上的假设,正交易成本才是现实世界的常态,正是社会生活中的正交易成本存在以及过度高昂,借助政策选择和法律决策的宏观调控才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首先分析在没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运行状况。我们假定,任何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不受政府宏观调控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管制,同时,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人们通过谈判和协商,协调私人成本、收益与集体成本,收益之间的冲突。同时假定大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由个人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可能会造成整体(宏观)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共灾难。但是即便如此,理想的合作模式并不会出现,在此笔者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形我们假定,市场参加者都是诚信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具有维护整体利益的良好愿望,但高昂的协商成本决定了这种合作模式难以实现。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的广度和频度也在不断的增加,繁杂的交易类型和众多的交易参加者意味着如果没有外力的调控和约束,在万千人互动的世界里,通过协商的方式规范每一个市场参加者的行为会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无法实现。在协商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生产和投资,这种个体理性的结果,便是被称为“市场悖论”的宏观经济失控(比如各种形态的经济危机)等集体非理性的情况出现。社会为了减小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便有了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需求。   第二种情形我们假定,协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谈判已经完成,但没有外力调控和约束的市场必然滋生机会主义行为。也许大家都明白,严格遵守有关维护整体(宏观)利益的协议会确保整体(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并最终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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