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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职处分申请复职之规定建议拟答职务当然停止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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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要試題題庫
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警察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事由予以停職 。
是以公務人員如有以上停職之法定原因 ,各機關即得依法對該公務
人員為停職處分 。
受停職處分申請復職之規定 :
公務人員受停職處分 ,係為停止公務人員職務之執行 ,但並未使其喪
失公務人員身分 。停職雖非懲戒處分之一種 ,惟常為機關對移送監察
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懲戒案件 ,或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
行中之公務人員所為之處置 ,與人民服公職之權利難謂無重大影響 ,
故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其復職亦應受到法律之保障 。依法律
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原依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停職事由消滅後 ,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 (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外 ,自得依
保障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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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公務員於何種情形下 ,其職務當然停止?又主
管長官於何種情形下得對所屬公務員先行停止其職務?兩者復職規定
為何?試分述之 。
建議擬答
職務當然停止之規定 :
依懲戒法第三條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
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
復職規定 :
屬於第一款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輯或羈押者 ,其未受撤職或
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 ,應許其復職 ,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
給 (第六條第一項)。
屬於第二 、三款規定 ,則無復職之情形 ,理由係因該等情形 ,須同
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免職,自無復職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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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
先行停止職務之規定 :
依懲戒法第四條規定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
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
人之職務 。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
其職務 。
復職規定 :
依上述情形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
行者 ,應許其復職 ,並補給停職期間之俸給 (第六條第一項)。
惟又查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 ,因涉及刑事案件或經移付懲戒予以停職人員 ,
於刑事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議決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如無其
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得由各機關衡酌先予復職 ,但依公務
人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予以停職者 ,不得先予復職 。
153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 「先行停止職務」的相關規定為何?又停職處分對
公務員的權益有何影響?請分述之 。
建議擬答
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先行停止職務情形有如下規定 :
依懲戒法第四條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
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
人之職務 。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
其職務 。
又查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上述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未受撤職或
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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