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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本国有独资公司-广东工商局
PAGE \* MERGEFORMAT 21
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4、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5、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名称: ,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
(注:1、股东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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