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污水排放水量管理制度之评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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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污水排放水量管理制度之评析

廢污水排放水量管理制度之評析 蘇政賢 國立嘉義大學 管理研究所管理碩士 賴譽哲 立德管理學院 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 摘要 水污染防治費將於 民國 95 年開始徵收 ,但是有關廢污水排放計量之問題仍 然層出不窮 。本研究以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為基礎 ,從度量衡法、水量檢驗認證 體系及水量計中國國家標準三方面 ,深入探討廢污水排放之計量 、水量計管理制 度、流量檢驗機構 、水量計檢驗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 、水量計查核機制 。得到 以下結論 。 1. 廢污水排放應裝設水量計 。 2. 優先採用型式認證 、檢定合格之水量計。 3. 應由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檢驗機構執行水量計檢驗 。 4. 建議環保署邀請學者專家擬定 「廢污水水量計技術規範」做為水量計採 購及檢驗之共同依據 。 5. 為有效落實廢 污水排放 之計量及 管理工作 ,對於排 放廢污水 量每 日 超 過 一 千 立 方 公 尺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重 大 水 污 染 源 之 事 業 單位 ,應建置 自動讀表 系統。 最後並針對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提出修訂建議 。 關鍵字 :污廢水、廢污水、環保水表、水表檢驗、水量計校驗 一、 前言 為有效落實水污染防治 ,並達到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研議多時的水污染防 治費將於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開始徵收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1]第十一條 :「中央 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 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 ,徵收 水污染防治費。」將優先向事業單位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權責單位進行徵收。 早在民國 87 年,即已公告開始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卻在相關單位、企業及 民意代表反對 ,以及收費方式尚有爭議的情況下,不斷延期 。儘管水污費已確定 於明年起開始徵收 ,卻有許多相關配套措施仍在規劃中,例如:水污染防治費費 率、起徵值 、徵收作業流程等。然而,徵收水污染防治 費主要的問題 ,除了上述 配套措施外,更重要的是涵蓋工業區 、科學工業園區及各縣市共同存在廢污水排 放的計量 問題 。因此,本研究主要針對相關法規及 管理辦法中,關於廢污水排放 的計量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 依據度量衡法[2]第五條 :「為確保 交易 公 平 、維護 大 眾安全 健康 及環 境 保 護 ,主管機 關得就供 交易 、證 明 、公務 檢 測 、環境 保 護 、公共安 全 、 1 醫療衛生有關 之度量衡 器 ,指 定為法 定度 量衡 器 。」廢污水排放之計量收 費,應採用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認證及檢定合格之水量計) 。但有鑑於目前國 內之法定度量衡器 ,無法全面滿足廢污水排放計量之 需求( 主要為水質問題) 。在 此情況下 ,如何兼 計量收費之公平性及水量計管理之合理性即為本研究之主要 動機 。 二、 廢污水排放之計量 ( 一) 現行 水量計算 方式 各管 轄 機關 所 引 用廢污 水管理之 法源依據 並不相同 。因此 ,所制訂 之相關管理辦 法各有 差 異 。 以經濟部 管轄 之工業區 為例 ,依據下水道 法制訂之 工業 區下水道 使 用管理規 章 [3] 第十 四條 規定 : 用戶使 用下水 道 ,其使 用費之計 收方式如 下 : 1.設置 水量計 者, 按 所排放 廢 ( 污) 水之水 量及水質計收 。 2. 未設置 水量計 者, 按 使 用自 來 水 、地下 水及其他 用水 之總 量 百 分 之 八 十及排放 廢污水水 質計收 。 以 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為 例 ,依 據科學工 業 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 、下水 道 法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制 訂 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管理辦法[4] 第 七條 規定 :「園區 內 公民營 事業及機關學 校應將全 部 廢污 水 匯集並設置 標準採 樣 井 、排 放口告 示 牌 、累計型 水量計 及 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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