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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3
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三、撤销权;;;;第二节 债的担保;三、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五)共同保证
(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四、定金; 案例: 信用卡担保合同之限额保证责任; 评析;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与一般的保证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但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生效;2、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但不是若干笔债务的简单相加,而是保证期限界满时的债权余额;3、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可能等于或者小于债权余额,具有限额性。
; 信用卡纠纷中的保证合同属于典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订立时,主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保证人只对将来一定期间内持卡人的不确定的透支债务承担有限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担保期限的限制;二是担保数额的限制。笔者结合银行和保证人所持的观点分别予以分析。
??? 1、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 这里的“担保期限”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保证期间,而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特有的“决算期”。所谓“决算期”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保证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决算期”确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债务余额),也确立了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决定性作用,历来为银行和保证人争论的焦点。
; 保证人认为,信用卡的“决算期”就是信用卡的有效期;银行原则上把“决算期”定为信用卡的有效期,但又通过格式条款(章程或保证合约)的相关规定,“迫使”持卡人用默示的方式继续续卡,无限制地延长“决算期”的临界点,将“决算期”界定为“持卡人透支后至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止”。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牡丹信用卡有效期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笔者认为,“决算期”虽然; 不是保证期间,但它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决算期”的变动,应该视为保证期间的变更。我们姑且不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地情况下,持卡人与银行用默示的方式变更了“决算期”是否合法,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和银行协议变更“决算期”而没有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该“决算期”的变动则不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只在原“决算期”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 2、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担保数额? 如前所述,最高额保证的根本特点就是担保数额的限额性——必须对担保数额有最高额的约定,这是与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不限数额连续提供担保的普通保证的区分关键。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最高担保数额一般在银行信用卡章程里作出了规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 000元,普通卡为5 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但是,银行对信用卡保证合同的最高担保数额大都持否定观点,其理由是:①主管部门有条例规定,信用卡允许透支额度并不是保证人的最高担保数额。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8)363号文件“《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透支限额的复函”称:关于持卡人透支限额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发卡银行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指标,不能作为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担保人对保证责任范围约定的依据,担保人必须对持卡人实际透支金额承担连带责任。;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保证合约》第二条规定,“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银行)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显然,银行在对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问题上,态度含糊,约定也十分矛盾:一方面,为了控制经营风险,银行严格规定了持卡人透支额的最高限度(信用额度内透支)和归还信用额度内透支本息的期限;另一方面,为不断拓展经营业务,银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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