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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海事事故与救助93
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 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 第一节 船舶碰撞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 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必须要有船舶之间的接触,必须要造成损害——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狭义的船舶碰撞则特指海商法上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船舶碰撞须发生接触。 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间接碰撞强调当事船的过失条件。 碰撞应当造成损害后果。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 根据海商惯例和各国的法律与实践,船舶碰撞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2)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3)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碰撞各方至少有一方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包括以下两种: (1)单方过失的碰撞,也即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船舶碰撞。 (2)互有过失的碰撞,是指碰撞各方都有过失而造成的碰撞。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1、船舶损失的赔偿 在船舶碰撞中,船舶损害有两种:一是部分损失,即船舶只遭受局部损坏;二是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货物的价值加运费。 3、人身损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伤残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偿性治疗(整容、镶牙)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2)死亡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丧葬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3)受伤者的收入损失 (4)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以18周岁为起点计算。 (5)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 第二节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海难救助合同 三、救助款项 四、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对海难救助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救助的性质可将救助分为纯救助、义务救助和合同救助等几种形式。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是海上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我国《海商法》中“海难救助”一章的主要内容。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海难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 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 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也即存在海上危险。 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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