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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厂房涉及税金资料
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出让旧厂房时处理(非自行构建):
增值额售价-购买价-相关税费
扣除项目金额购买价+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成文日期:2010-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成文日期:2010-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税率为-----5%
若为旧厂房应为购买时价款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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