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网络团购的合同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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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网络团购的合同关系

小论网络团购的合同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形式之一。近年来,网络团购以其产品的低廉价格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喜爱,但是,随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欺诈问题等等。经营者固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团购网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影响到消费者权益最终能否真正落实。文章从团购合同的法律方位入手,为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问题寻求法律依据。 关键词:团购 诈骗 合同 正文: 网络团购在中国市场一开始便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的青睐,并且已发展成为近年最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它是继B2B、B2C、C2C之后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被称为C2B模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1月统计,中国目前的团购网站已达1880家,并且仍以每天3家的速度增长。参与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也迅速增多,从2010年3月第一家团购网站上线,半年内中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数量累计已超过1.3亿人。 网络团购模式的出现,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一方的话语权和谈判力量,从而可以获得很高的折扣,这也是网络团购最吸引人的一个方面。然而,随着团购网站高速发展,网络团购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缺乏行业规范、团购网站的诚信难测、信用度不高、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阻碍了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 网络团购即线上集体购物,是利用网络联合消费者提高对商家的议价能力,从而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这种网络购物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Groupon商业模式,在传入中国后得到极其快速的发展,团购的范围及其广泛,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家用电器,从婚纱摄影到餐饮服务一应俱全。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自发团购,由上网消费者通过BBS 等网络工具自发组织起来;第二,网络营销团购,是商家组织自己产品的团购。第三,商业团购,是由商业网站提供专门团购平台。[1]目前最普遍的是第三种模式的团购。在网络团购中,自发团购和网络营销团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只存在交易当事人,而无第三方参与。但在商业网络团购中,由于存在提供团购平台的第三方,法律关系看似复杂些。一般情况下,卖方与团购网站签订协议,约定此次团购的相关内容以及与团购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团购网站根据协议在其网站上发布该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买方通过登录团购网站的页面进行浏览、选择。在此过程中,卖方和买方未发生直接的沟通,整个交易过程是通过团购网站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进行的。 二.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 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 因此,在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是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部分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备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订立合同、接受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受托义务(代理从事法律行为时,经营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包含在其与团购网站的合同条款中),而经营者仅负担支付报酬的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团购网站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团购网站不承担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当团购网站以转售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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