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docVIP

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反方的原始报告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审,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当前,个案监督已成为立法界、司法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原则和机制与个案监督,个案监督的利与弊,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建立个案监督制度等,都是人们关心和讨论的问题顾名思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的案件。各地方人大的个案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2)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认为违法的案件;(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收到的投诉要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4)同级党委和上级、下级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申诉、控告的案件;(5)其他方面来源的案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我们不能在强调监督司法的同时,破坏了司法权的独立。我们必须给司法权独立运作的空间。否则,我们在防止司法腐败的同时,反而会使司法权成为立法权或行政权的傀儡,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干预司法,利用司法权产生更大的腐败创造良机。现在的司法腐败有部分是内部缺乏监督,更多的是外部干预,而外部干预所产生的腐败问题是可以通过司法独立来加以解决的。如果司法独立了,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他就会有强烈的护法使命;他的判决就能在更大程度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而我们的法官却很难做到这一点,他要承担沉重的社会负担和政治负担,开“人代会”了,还要对有些个案的质询负责任。他所负担的法律以外的负担大多了,所以就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很难完成其护法使命。且先抛开别的不说,我们现在的个案监督虽有整治司法腐败的功效,但是也对司法独立造成了损害,并且也不一定就能保证其一定会使司法走向公正。我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而是采取议行合一的体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应当有分工。在任何社会国家权力都必须实行分工,这种分工越合理,越能保障权力的有效运作。个案监督这种实践在开始的一段时期内可能对于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则有可能使人大成了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在实质上行使司法裁判权,而真正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只不过是按照人大确定的处理方案作出决定或进行判决的从属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司法权的分割。个案监督由于其标准、程序、方法等的模糊,很容易将司法公正与个案公正混同起来。个案监督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在革除司法不公这块毒瘤的同时,也同样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不可避免地降低法院的公信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的那样:“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个案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权力的拥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予,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解释,特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就不能行使公权力,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准则,否则整个社会将处无序状态。因此,人大要行使个案监督权,也应该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实践中,主张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宪法第41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就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权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权力”。但这些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认为人大可以监督法院个案是从上述条文中推理得出的,是一种扩大解释。这与依法治国理念不相吻合。

文档评论(0)

asd52251365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