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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稿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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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完善采购机制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满足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政性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各类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及地方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有特殊要求,在此办法基础上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11类物资设备采购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采购活动的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物资设备采购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
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领导;(2)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3)研究并解决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招标采购个案中的重大事项;(4)指导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经学校授权的物资设备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及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以及采购部门负责人任免审核。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购置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审查、审批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组织或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3)负责物资设备的验收、入库、建帐等工作;(4)提供市场咨询服务,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第八条 校采购中心是学校授权的物资设备采购执行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以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2)依据学校领导和采购主管部门对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的批复意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实施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3)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与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订货合同;负责物资设备的进口、免税、商检、索赔等工作;负责办理社控商品的审批、申报等手续;(4)依照法规要求对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申购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需要零星购置物资设备时,须按经费预算要求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纳入采购执行计划;需要批量购置物资设备时,经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纳入采购执行计划。对于没有列入预算的物资设备须先办理经费申请手续,严禁“先购置,后申请”的采购行为和活动。
第十条 对于单台件价格高或批量大的申购计划,用户单位须提供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或项目评审报告。报告内容、程序和要求详见《上海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海洋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或使用其他经费批量购置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用户单位必须按相关要求填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附件、参考价格、建议厂商。上述填写要求不符合规范的,主管部门不予接受和审核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物资设备购置清单,用户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确需变更时,须事先由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更改详细说明和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计划。若变更计划内容超过批准计划30%时,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用户单位在申购物资设备的同时,须将所购物资设备安装调试的环境:包括房屋、以及水、电、煤气、空调、通风等必要条件提出,报主管部门。上述条件和装修资金不落实的,主管部门不予接受和审核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凡不经审批擅自购入物资设备的,除补办全部手续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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