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的过渡性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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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的过渡性演变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的过渡性演变(220年—589年) 魏/蜀/吴 (220年---280年) 西晋(280年—316年)/ 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北朝) 东晋(317年---420年) 宋/齐/梁/陈(南朝) 一.法律时代特征 1.长期战乱分裂,统一时间较短,使封建立法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很难制定长期广泛适用的全国统一大法. 2.汉末魏晋以来世族门阀势力的膨胀,造就了两晋世族门阀腐朽政权,导致了封建特权法的恶性发展. (士族门阀是我国历史上地主阶级的一个特权阶层,而士族门阀制度是指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在法律上享有按门第高低取得政治\经济等诸方面特权的制度) 3.封建君主中央集权制度的相对削弱,使法律思想比较活跃,立法活动相对频繁,法制改革与变化成为可能,律学出现不同于前代的发展.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对律典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4.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内迁和汉化与其对中原汉族政权的影响冲击,使法律制度呈现出民族互化融合的特征. 二.立法活动 三国:蜀科,吴法令科条,魏新律 两晋:泰始律 北朝: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北周律 南朝:宋律,齐律,梁律,陈律 代表性法典: 新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1.新律 (1)增加篇条 (2)规范体例. (3)改革刑罚(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 (4)八议入律 2.泰始律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增加法例篇. (3)礼律进一步融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4)改革刑罚(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3.北齐律 (1)12篇体例 (2)名例律出现 (3)重罪十条 (4)确立鞭杖徒流死,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制奠定基础. 关于宫刑兴废无常.北齐时废除宫刑,从此不复作为一种法定死刑. 三.立法成就 1.篇目体例设置日趋科学 2.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逐渐准确 5.礼律逐渐融合 四.引礼入律的新阶段 1.八议 亲(皇亲宗室亲属) 故(皇帝故旧) 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 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 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 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凡属于八议之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罪以下的罪,则可以直接减一等处罚.但犯十恶等严重违反封建统治的罪,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2.官当 北魏,南陈 3.准五服以制罪 斩衰(3年), 齐衰(1年), 大功(9个月) 小功(6个月) 缌麻(3个月) 费羊皮卖女葬母案 北魏宣武帝永平三年,尚书李平上奏称:冀州之民费羊皮母亲过世,因家中贫穷,无法入葬,于是将七岁的女儿出卖给同城人张回做奴婢。后来有转卖给俞县的梁定之,但是没有说明这个七岁女儿是良家的孩子。就此案,朝廷展开激烈的讨论,而讨论的对象,便是如何适用“亲属相犯”的处罚以及对于买卖人口的相关规定。 当时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但是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相卖的,“卖子孙者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可以看出由于贩卖者与被贩卖者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不同,而处罚也相应的不同。对于出卖子孙的,只处以一年的徒刑;而对于出卖五服内尊长的,处以死刑;出卖期亲及妾与子妇的,处以流刑。体现了当时的“服制制度”。 因此,费羊皮虽然出卖良人,但是由于乃是出卖自己的女儿,且是为了安葬母亲,在众人讨论之后,认为其孝心可嘉,免除刑罚。 张江陵詈母致死案 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为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值赦之科。孔渊(人名)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孔)渊之议,吴免弃市。 4、留养承祀 《北魏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5.重罪十条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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