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的入渔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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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的入渔管理

《中韩渔业协定》的入渔管理 入渔基本概况 (一)《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规定,2003年,我国入渔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船数2531艘、渔获配额93000吨。一般渔获物运输船89艘。 (二)2003年我国入渔韩国专属经济区渔船发证总船数为2588艘(含一般渔获物运输船84艘);入渔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渔船发证总数1802艘。 入渔基本规程和要求 入渔程序 韩国专属经济区渔船入渔程序 入渔申请 船舶所有人根据分配的入渔指标提出申请。 渔船申请条件:①船舶所有人及渔船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的有效证件;③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④符合《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规定的渔船国际总吨位等作业限制条件。 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入渔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将汇总的渔船入渔申请资料和渔船统计表报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县(市)上报的入渔申请资料,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市)上报的申请资料。具体负责审核、汇总入渔申请资料,并编制渔船统计表,确认无误后,报所在海区局。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东海区局)和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下称远洋渔业分会)将申请资料报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黄渤海区局)。 海区局审查、汇总入渔申请资料,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黄渤海区局负责全国渔船申请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编制船名册,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渔业捕捞许可证、标识牌和渔捞日志的发放 海区局收到部局转发的韩国专属经济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后,立即制作标识牌,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和《大韩民国渔捞日志》,印制《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发放至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渔业捕捞许可证、标识牌和渔捞日志后,核实船、证、牌号码是否一致并无误后,通过市(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发放至渔船。 渔船入渔管理内容 主要证件及资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韩国核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职务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或居民身份证)、船员花名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200马力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渔捞日志,航海、轮机、报务日志,主机额定功率在300千瓦以下的渔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必备的作业海图、避风港口航行海图;国际信号旗、本国国旗;可能进入的他国国旗;在船体驾驶室两侧明显位置悬挂标识牌;有鱼舱的渔船应携带印有许可申请人认证印章并标有鱼舱容积和布置的图纸。 拖网囊网网目浸水后的内径不得小于54mm,必须使用单层囊网。流刺网不准使用双重以下刺网和曳刺网。 进、出水域通报。获得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包括辅助船、渔获物运输船,下同)每次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必须通报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市(地)、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后统一报所在海区局。东海区局和远洋渔业分会直接报黄渤海区局。由黄渤海区局统一报韩国主管部门。一日内多次进、出水域时,只需分别通报1次进、出水域信息。围网渔船和双拖网渔船如作为一个船队同时进、出水域时,应将本船和附属船的许可证号和渔船名称一并通报,但若运输船不与船队同时进出水域,则每次进出水域时都应通报。超过规定的同时最高作业船数的渔船,应停止入渔。黄渤海区局值班电话:0535-6151465;传真电话:0535-6614533。 填写渔捞日志。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自进入水域时起至离开时止,每日如实填写《大韩民国渔捞日志》,须用油性笔(如圆珠笔),船长对渔捞日志的真实性负责。附属船和一般渔获物运输船应在渔捞日志上记录适当的渔业活动内容。 作业日报告。在韩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市(地)、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后统一报所在海区局。东海区局和远洋渔业分会直接报黄渤海区局。黄渤海区局审核后电传韩方。 报告的更正与取消。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渔船发出日报后,如发现错误的,在进、出水域通报标记号(INT或OUT)以处加“CORRECT”标记号,并提出更正前和更正后的信息,此时更正后的信息应以下划线( )区分,立即进行更正报告。在入域或出域通报后,如需取消通报,须有原通报单右侧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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