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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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发展改革、 财政、林业、环境保护、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 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协助查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承担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的知识培训,以及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开展农村安全建房的宣传教育,帮助村民提高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安全建房知识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条建农村村民建应当依法申请,。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条农村村民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搬迁避让、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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