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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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为从事危害职业的工人定期健康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在本单位工作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若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张超海“开胸验肺” 5、危险作业人员有知情权 【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要担责 【条例】保证安全生产条例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金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四部分 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安全检查中注意的事项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上述 2、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检查中的义务: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采取有关的行政措施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调查组成员: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权力: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 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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