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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财税、风控及法律实务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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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财税、风控及法律实务深圳 主讲:王新老师讲师简介王新 老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财务内训专家,中税网、《前沿讲座》携训网、中财通、华典财税、广东纳税人学会等多家培训机构特约讲师。中国会计视野、纳税服务网、多家综合财税论坛资深答疑专家及版主。和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在企业从事财税管理实务工作近18年,曾任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税理论和实务工作经验。擅长领域:企业财税规划、股权转让纳税规划等。主讲内容“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前海融资租赁财税具体问题处理及案例分析 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营业税税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law_show.aspx?lawid=106951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始营改增试点,/view.aspx?w=8%d4%c21%c8%d58/view.aspx?w=8%d4%c21%c8%d5月/view.aspx?w=8%d4%c21%c8%d51/view.aspx?w=8%d4%c21%c8%d5日起扩大到/view.aspx?w=%b1%b1%be%a9北京等8省市。融资租赁是金融保险业中唯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业务,且保留了差额征税的计税方式,同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营改增试点后,其他试点行业的税负不同程度有所减少,而融资租赁业税负却明显增加,有些企业增加了200%。另一个争议问题是即征即退3%起点的分母,有的按租息,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view.aspx?w=%b2%c6%ce%f1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是本金加上租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law_show.aspx?lawid=12678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统一了认识,规定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达不到3%,因此实际上也就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财税〔2013〕37号文之后,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view.aspx?w=%c8%ab%b9%fa全国开展,对于融资租赁,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包括售后回租,也要以本金部分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试点后,售后回租业务又一次面临寒冬,而罪魁祸首竟然是增值税转型时期作为权宜之计出台的13号文。根据13号文,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不征增值税,因此不会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出租人却要以包含本金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本金部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因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同一笔/view.aspx?w=%ca%d5%c8%eb收入承租人和租赁公司缴纳两次增值税,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接近17%。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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