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员培训学员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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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员培训学员须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员培训学员须知 为了更好的完成船员培训工作,提高学员对船员培训的认知,我们结合目前船员培训实际工作,依据海事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特编写以下须知,请培训学员认真学习。 一、政策的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简称04规则)同时废止。 2.海事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及过渡期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2)《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以上相关文件是我们编写此须知的依据,为了便于学员直观了解,我们做了节选,如需了解更详细文件精神请参阅原文件,原文件发布在我院船员培训中心网站公告栏内,可自行下载学习。关于过渡期及11规则相关要求如有变化我们会在得到文件后及时更新。 二、船员培训学员注册 在校生由船员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注册。新版海船船员申报系统于2012年2月27日起开始使用新系统中要求船员在办理考试和证书等业务时上传照片和指纹等信息,携带二代身份证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学历相关证明(如有)尽快前往长江海事机构政务大厅采集基础信息)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在提交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3.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4.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2.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3.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三)适任证书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在校生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初考、补考,毕业生可自行在海事局报名补考。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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