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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江苏出台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前 言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的精神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公共交接间设置5、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设置6、住宅小区室内配线管网设置7、住宅小区配线设置8、住宅小区公用电话设施设置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电信规划设计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迪雁、沈梅、达式华、周海新、唐觉民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通信建设水平确保用户通信需求得到实现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通信配套设施是指有线通信范畴内的通信设施。 1.0.4 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并适度超前。现有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在改、扩建时也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1.0.5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小区建设综合规划其中室外管线部分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 1.0.6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纳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通信配套设施应随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1.0.7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 指城镇住宅小区建筑与建筑群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高质量音视频等通信业务所配套的小区公共交接间、通信管道、室内配线管网及室内配线等通信设施。 2.0.2 公共交接间 指供通信业务经营者安装通信设备的技术用房根据小区的规模可分为小区通信间、集中配线交接间、单元配线箱。 2.0.3 单元配线箱 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作为可放置通信网络交换设备和线路交接模块的箱体是通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和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分界点。单元配线箱按用途可分为BAN箱和单元分线盒。 2.0.4 BAN箱 指可供安装网络交换设备、提供光缆接入的通信专用箱。 2.0.5 小区通信管道 指小区内预埋管道中供通信布缆使用的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工作坑、建筑楼群引入管和引上管等组成。 2.0.6 室内配线管网 指由小区开发商提供的供布放五类线及以上线缆使用的通道由室内垂直、水平弱电桥架线槽和预埋暗管等组成。 2.0.7 室内配线 指由小区开发商提供的从住户室内多媒体箱布放至单元配线箱的五类线及以上线缆。 2.0.8 多媒体箱 指安装在住户室内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高质量音视频等通信业务接入的箱体盒。 3、一般规定 3.0.1 新建住宅小区应预留公共交接间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内预敷设配线管网及预布放配线。 3.0.2 小区室外地下通信管道应与通信业务经营者提?┑耐ㄐ殴艿老嘞谓庸芸资δ苈阈∏婊掌谕ㄐ湃萘啃枨蟛⒃ち粑け赣霉芸住?3.0.3 小区室外配线宜采用交接配线为主辅以直接和自由配线。室外配线应按终期通信需求进行规划可分期布放。 3.0.4 小区室内配线管网应满足配线需求并有一定冗余。室内配线管网的敷设应具有良好的连通性一次敷设完成。 3.0.5 小区室内配线应根据该建筑内用户的通信需求一次布放到位。 3.0.6 住宅小区内宜配置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话。 3.0.7 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 3.0.8 工程设计应委托通信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部门进行规划和设计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4、公共交接间设置 小区通信间 4.1.1 住户在200010000户的住宅小区应设置小区通信间以下简称通信间。通信间使用面积要不小于50㎡500010000户不小于70㎡。10000户以上用户的住宅区应根据建筑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通信间使用面积要求同上。 4.1.2 通信间的位置应尽量安置在小区的中心地域宜选择在建筑一层不易受淹处应方便搬运设备的车辆进出和通信管道的接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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