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轨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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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轨制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公元581) 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① 《魏律》。当曹操在位,值天下三分。战事频繁,无暇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他在名义上仍为汉相,也缺少制定新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定罪量刑基本上是依汉律。曹操的监狱是游动的,随着军队转移。他是一个乱世枭雄,用人不拘一格,杀人也不按规矩出牌。据《曹瞒传》载:“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无所活”。 用痛哭流涕掩饰杀人的血腥,也算是曹操的一个发明,很为南北朝时代的一些帝王效仿。《南齐书·明帝纪》:就说明帝喜好“流涕行诛”;《武十七王传》:“每一行事,高宗辄先烧香火,呜咽涕泣,众以此辄知其夜当杀人也”。魏文帝曹丕即位,这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书生,诗写得本色当行,学驴子叫唤也学得声情并茂,但不是一个治国的理想材料,而且在位时间短促,法律制度上无所建树。直到魏明帝曹即位,才制定“新律”,这已经是曹魏三代以后的事了。 新律的制定由尚书陈群主其事,参与者有刘劭、庾嶷、荀诜shēn等(据《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特色:首先,新律把《法经》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罚原则、具有总则性质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在体例、规范和立法技术上前进了一大步。其次,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增加了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十篇,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再次,上承西周“八辟”、汉代“先请”,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第四、在刑罚制度方面的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抵罪的总称,可视作“官当”制度的雏形)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止诬告和血亲复仇。 其体例和内容上的改革和创新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里程碑。 ②《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颁行天下。(《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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