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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基金会章程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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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基金会章程讲述

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实行“互联网+”扶贫等,实现多数人受益的目标,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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