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立澎南国民中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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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立澎南國民中學 99學年度第一學期 導 師 手 冊 訓導處 目 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3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6 導師責任制實施辦法...............................................9 導師的一天......................................................11 代理導師輪值要點................................................14 校園安全須知....................................................15 學生獎懲規定....................................................17 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22 學生請假規定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令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函規定及澎湖縣92年6月5日府較國字第0920030762號函辦理。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安全正常進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發展教育愛心與耐心。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其他學生。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老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暸解學生身心個別差異及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後,才施以適當輔導與管教。同時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與適當輔導與管教。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有歧視待遇。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及關懷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應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管教措施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  特殊優良之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嘉獎。 小功。 大功。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其他特別獎勵。 登列榮譽榜。 頒贈榮譽狀。 與校長合影。 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 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並事先告知學生家長。 (四)調整座位至不相干或妨礙其他同學之位置。 (五)從事行為所需之教育活動。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綜合表現成績。 (八)責令修復或理賠所損害之公務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學生屢犯或明知故犯或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特別處置: 1.課後輔導。 2.心理輔導。 3.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4.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5.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   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查知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導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   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其他法定違禁品。 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 準及運作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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