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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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三).doc

美国法院的信访制度及其作用(三) 美国和中国的媒体都曾大量报道了贺梅案件。在这个案子里,女孩贺梅出生后不久,由于她的父母亲,美国田纳西州的中国留学生贺绍强和他的妻子罗秦当时遭遇到的困境,她被送到当地一对名叫贝克(Baker)的白人夫妇处临时寄养。贝克夫妇对小贺梅日久生情,想把临时寄养改为收养。在2001年6月20日,贺梅当时2岁,贝克夫妇向当地法院提出二项诉讼请求,一项是要求法院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另一项是要求法院批准他们领养贺梅的请求。当地的审判庭,在2004年5月12日判决终止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也就是判决贺梅与她亲生父母亲之间的关系生离死别,不准有任何往来。案件上诉后,一级上诉庭在2005年11月23日宣判维持审判庭的判决。案件然后进一步上诉到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即二级上诉庭)。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州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把贺梅的父母权归还给她的亲生父母。 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各级法院判决结果上,而没有报道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细节。没有被美国媒体报道的细节中,有一起极为严重的,法官刻意引导案情往不利于贺绍强夫妇的方向发展,并且持续了5年的违纪乱法事件。 审判庭在2002年2月8日颁布了贺绍强夫妇 “不准接触”贺梅的命令。这个命令是这样写的:“贺绍强和罗秦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的或间接的,接触或企图接触贺梅,一直到本法庭发布新的命令。” 这是一个极其肮脏邪恶的命令。 首先是“不准接触”命令来历不明。在法庭记录上,这个“不准接触”的命令没有受害者,没有申请者,没有理由,没有听证会,什么程序也没有就发布了。当时贺绍强夫妇没有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这个“不准接触”命令纯粹是持强凌弱,强加于他们,简单地把这一纸命令送达他们,事先没给他们辩护的机会,事后也不安排听证会。在贺绍强夫妇有了律师后,律师在几年时间里许多次要求废止这个“不准接触”命令,或至少安排听证会辩论为什么不准孩子接触亲生父母,所有这些请求一概被法官专横地拒绝。我在法庭记录上可以查到的唯一拒绝理由竟然是法官说:“我记不得为什么我要发布这个命令了。”而法官说这话距离发布这个命令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就这样,这个不合法的“不准接触”命令以如此荒谬无比、蛮横无比的“记不得为什么要发布”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致使贺绍强夫妇和女儿咫尺天涯,有6年彼此不能见上一面。 其次是发布“不准接触”命令的动机邪恶。贺梅案在一级上诉庭审理时出现分歧意见,二位法官支持审判庭终止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一位法官反对。持反对意见的是霍莉?柯比(Holly M. Kirby)法官。柯比法官有一篇少数派异议意见书,里面有柯比法官对审判庭发布“不准接触”命令的动机一针见血的分析: “这个案子(在审判庭)不审不判悬挂期间,不准贺们(指贺绍强夫妇)同贺梅有任何接触,甚至从来不曾提供一个听证的机会,阴险地舞弊出一个现状,以确保审判庭可以说,贺们与贺梅没什么亲情关系。因此,这个邪恶思想设计出的不准接触命令,将注定贺们在诉讼请求上的命运。这整个案子实际上是未审先判。” 我仔细阅读了贺梅案的主要法庭文件后发现,贺梅案的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认定事实,没有法律方面的任何疑难,甚至可以说除了当事人外,不需要其他证人,根本不应该进入上诉程序,根本不应该费时6年,实际上6周的时间就应该足够了。我可以用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意见书证明这一观点。 田纳西州规定,如果父母连续4个月故意不去探视寄养的孩子,即可认为父母主动遗弃孩子。贺绍强夫妇事先不知道有这么一条规定,更不幸的是,他们与贝克夫妇的关系越来越具有敌意,终于在贺梅二岁生日这一天在贝克家爆发剧烈冲突。在这次冲突之后,贺绍强夫妇认为已经没法行使探视权了,于是没有再去探视贺梅,而是提出法律诉讼,积极向法院要求终止寄养,把贺梅归还他们。贝克夫妇则在那次剧烈冲突爆发后的第4个月零5天,向法院提交了剥夺贺绍强夫妇对贺梅的父母权和申请领养贺梅的诉讼。在贝克提出的诉讼案,原告贝克夫妇和被告贺绍强夫妇,对于4个月零5天贺绍强夫妇没有探视贺梅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原告宣称这期间没有探视是故意的,而被告坚称没有探视是无意的,是被迫的。这里,故意还是无意成了断案的关键。如果是故意的,就可以推断贺绍强夫妇可能遗弃贺梅,终止父母权的法律就可能适用。所以,考察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没有探视贺梅是否为故意,就是考察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是不是有意遗弃贺梅。假如说,考察结果只是没有发现贺绍强夫妇有遗弃贺梅的意图,案子还是比较难断,因为没有发现,还不足以完全排除。但是如果考察结果有事实证明,贺绍强夫妇在这4个月零5天里不仅没有遗弃贺梅的意图,而且还在积极行动,寻求终止寄养,夺回贺梅,这就构成了决定性事实,则案件可以立断。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就是以此思路审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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