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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广场招商销售代理合同_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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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招商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商业广场(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策划招商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兴建的**商业广场项目,该项目为商业物业,销售面积共计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
1. 委托工作事项
(1)负责本项目的整体租售策划工作;
(2)负责本项目的商业物业的销售代理;
(3)负责本项目的商业物业的招商代理;
2. 服务内容
(1)营销策划阶段(2005年11月15日—2005年12月10日)
乙方以市场为依据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可实施、可操作的营销及招商方案。
(2)招商销售代理阶段(2005年12月10日—2007年3月30日)
乙方在项目营销策划方案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产品包装和推广计划,拟定符合项目定位及经营的销售和招租方案,为甲方提供项目营销及招商策划;在项目产品租售期间深入跟进项目营销及招商策略,组建销售及招商团队,为甲方提供项目销售和招商代理服务。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5个月,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再为该项目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 提供本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相关方案由乙方与广告公司研究后提交并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2. 免费提供乙方销售场地及相关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事宜(见附件一、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明细)。销售中心包装、营销管理费用如:办公文具耗材、水、电费、清洁、保安费,以及项目在宣传推广期间的广告设计、项目包装、公关活动、媒体投放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节约合理的使用。如甲方有理由怀疑乙方未合理使用则一经证实,则合理支付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商业物业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方案,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 代理佣金
在代理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支付代理佣金。物业销售代理佣金支付:在代理期内,甲方以销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作为考核条件,以累计总成交金额按以下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1.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 %内(含)时(可售货量数量以甲方取得当地政府所批准的销售预售证且具备销售条件,经甲方同意推出的单元总销售量为准),则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 % 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租面积的 %以下,甲方按相当于商业物业的一个月租赁租金作为乙方代理佣金。
2.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 %(以上)— %(含)时,则本项目所有售出的单位,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 %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在达到当月结算时自动补足。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租面积的 %-- %(含),甲方按相当于商业物业的一个月租赁租金作为乙方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在达到当月结算时自动补足。
3.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 %(以上)— %(含)时,则本项目所有售出的单位,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 %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在达到当月结算时自动补足。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租面积的 %(以上)-- %(含),甲方按相当于商业物业的 个月租赁租金作为乙方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在达到当月结算时自动补足。
4.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售货量的 %(以上)— %(含)时,则本项目所有售出的单位,甲方按累计商业物业总成交金额之 %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跳级部分金额,甲方按照比例在达到当月结算时自动补足。
在代理期内完成当期商业物业可租面积的 %(以上)-- %(含),甲方按相当于商业物业的 个月租赁租金作为乙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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