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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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培训资料.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探讨 ;1.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 (2)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19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2.幼儿受伤害的归责任原则 (1)过错原则 民法上主要规定了三种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公平原则。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适当给予赔偿。;3.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过错的认定 (1)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错误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或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械的不当设置、使用给幼???造成伤害,环境不安全给幼儿 造成伤害等等。;(3)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注意: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由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也有工作人员无法预料、无法防止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二.对幼儿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1.幼儿用餐时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保护幼儿安全用餐 【馒头噎死孩子 幼儿园被判赔30万】 2011年6月14日上午8时,安安像往常一样被家人送到位于刘家滩的启慧艺术幼儿园。幼儿园供应的早餐是小米粥和馒头,当时,有一名老师坐在安安旁边,监督孩子吃饭,突然,安安发出一阵呜呜声,且呼吸困难,老师意识到安安可能被馒头噎住了,立即用手拍打其背部,见紧急抢救措施无效,老师当即叫车将安安送往就近的一家医院。10时许,医生宣布安安已停止呼吸,死因为窒息。事后,就孩子的善后事宜,家长和幼儿园没有达成一致。;4.幼儿游戏时应倍加关注,保护其不受伤害 〖案例〗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化名)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着说我们在玩游戏时:“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化名)。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 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赶紧和小天父亲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是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 〖评析〗对小天的伤害,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小天在幼儿园 入托,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负有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 〖建议〗:首先,教师应对将要做的游戏有充分的估计,如游戏跑动较多,活动量较大,就应选择较宽敞的场地,且最好是软地垫的;其次,游戏前可和幼儿一起说说该游戏的危险之处,让幼儿有意识地控制、保护自己。尤其是,要求儿童不要打闹,有什么问题立即向老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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