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涉及质监部门七项职能宣贯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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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 五、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有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节能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认证服务。 (一)尽快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推动《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落实(教材217—228页)。会同国家节能主管部门,选取节能潜力大、与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节能谁技术依据完善的产品开展国家统一推行的谁制度,统一产品目录、技术依据、统一认证标志。全面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体系。 加强对节能产品谁机构的管理,严格认证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热潮,规范认证工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加大各方对节能新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发挥认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有利于节能产品生产和应用的税收激励机制、价格激励机制和消费补贴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与能效标识制度的直辖市与配合。从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认证两种不同角度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直辖市可持续发展。 再生循环标志 (三)节能、节水认证标志 1、节能(节电、节油、节气、节煤、建筑节能) 2、节水(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3、节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 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节能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围绕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能源计量技术法规体系、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能源计量体系评价制度、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核查、监测、公告制度,帮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服务,加快城市能源计量数据监测中心建设,在全社会建立能源计量监管网络。 (一)建立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各省可参照或采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的模式,加强对贸易交接中计量器具、计量人员的管理,对重要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活动。经公证计量的数据作为贸易交接发的依据,同时作为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基础数据,列入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公告范围。 (二)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各省要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等报告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朴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加大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性的监督检查和各处理力度。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结合国家已经发布的石油石化、有色、冶金、电力、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下面重点介绍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在学习中要注意法定计量单位与单位符号的正确书写:例(吨、t)(小时、h)(千瓦、kW)和准确度等级的要求。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0902—2007 表1 一级、二级、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配备率要求 一级能源计量 二级能源计量 三级能源计量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100 100 95 液态能源 原油、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渣油 100 100 95 其他液态能源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95 液化气 100 100 95 煤气 100 95 95 其他气态能源 100 95 9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90 80 水 100 95 85 压缩空气 100 90 80 其他载能工质 100 90 80 已回收利用余热(能) 100 80 — 注1:二级能源计量范围,属于季节性供采暖或空调用蒸汽(热水)的,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或核算)方式。 注2:三级能源计量范围,属于季节性供采暖或空调用蒸汽(热水)的,可以不配置能源计量器具。 注3:三级能源计量范围,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介质,其耗能量低于表2要求的,可不再单独配置计量器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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