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卷扬机产品换证实施细则》.doc

《建筑卷扬机产品换证实施细则》.doc

  1.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筑卷扬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 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申请和受理 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7 审定与发证 5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9 收费办法 7 10 附则 7 附件1:建筑卷扬机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8 附件2:建筑卷扬机产品企业必备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9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0 附件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1 附件5: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28 附件6: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2 附件7: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33 建筑卷扬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以下简称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邮政编码:410013 电 话:(0731)8923872、8923870 传 真:(0731)8910912 负 责 人:龙国键 魏觉(8923991) 联 系 人:王华斌 郑亿安 曾舜安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卷扬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卷扬机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 邮政编码:410013 电 话:(0731)8923869、8923870、8923871 传 真:(0731)8910912 负 责 人:龙国键 魏觉(8923991) 联 系 人:张清海 曾舜安 周润珈 3 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 按产品标准GB/T1995-2002《建筑卷扬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合格的报告(包括被覆盖产品)复印件一式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hhh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没有什么可以说的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