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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解读.ppt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解读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处 2013年5月 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2、人口和计生法律体系 3、人口和计生政策实务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一)基本概念 ——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活动的总称。 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等环节和过程。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1、 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2、 执法:由各级政府、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人口与计生行政管理职能。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着重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 : 1、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计划生育执法中,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执法。 2、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3、守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4、监督:由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二)法制建设发展状况: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个法律体系,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2011年3月,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对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状况的基本评价。 四个标志: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三)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三个发展阶段: 70年代,基于人口增长的压力,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是最早实践邓小平提出“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的事业。回顾30多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 开展工作主要靠国家政策、强有力的舆论宣传以及耐心细致的说服动员,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1978年颁布的《宪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列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国策地位。少数地方立法,如1980年2出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一、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 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当时不具备制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条件,国家通过《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增加计划生育的条款,并通过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提高计生法制管理的力度。全国29个省、自治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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