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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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5.doc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1 9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 11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24 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36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发生休眠账户风险,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09〕43号)中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内部结算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存款账户,是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存款及相关内部结算业务的账户。 成员单位是指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且在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局所属各单位及经费单位,以及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经费单位。 本办法适用九局管内所有成员单位。 第六条 开户管理 (一)开户银行选择 1. 成员单位应选择在股份公司资金系统对接的银行开户,包括: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 2. 成员单位新开设银行账户或不在上述规定银行的账户销户后重新开设的,需填报《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由单位总会计师签字。纳入区域管理的项目经理部由区域主管局领导审批。 3.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经局资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签字批准后,成员单位方可开设银行账户。 4. 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二)开户银行数量规定 1. 成员单位本部在上述五家银行最多开设两个账户,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经费单位及(子)分公司所属单位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2.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五家银行开户或开设一个账户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提出申请报局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局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签字批准后办理开户。 (三)银行账户授权管理 1. 在上述五家银行开户的成员单位,办理完开户手续后15日内,将填报的《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预留银行印鉴卡复印件和相关授权书原件等书面资料报送局资金管理中心备案管理。 2. 局资金管理中心将授权资料上报股份公司进行账户授权。 (四)账户变更及年检管理 1. 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涉及账户信息变更及年检时,填写《银行账户变更及年检申请表》,由局资金管理中心、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签字批准。 2. 成员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填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复印件、变更后的印鉴卡复印件报送局资金管理中心。 3. 局资金管理中心更新成员单位账户动态资料库。 销户管理 1. 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销户。 2.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竣工撤销通知书,财务部门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3. 成员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时,须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授权注销手续,于15日内将填报的银行账户销户及授权注销申请资料复印件等书面资料直接报送局资金管理中心。 4. 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银行账户动态管理 1. 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上报账户情况信息表。 2. 局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账户情况信息表跟踪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及时更新银行账户动态信息库,核对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授权情况。 第三章 内部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开户管理 1. 按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及局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成员单位必须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内部资金结算业务。 2. 成员单位提报《内部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局资金管理中心据此开设成员单位内部结算账户。 变更管理 1. 成员单位内部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须到局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内部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报局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 2. 局资金管理中心对账户信息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销户管理 1. 成员单位撤销已有银行账户时应同时撤销在局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内部结算账户。 2. 成员单位办理完销户及注销授权手续后15日内,填报局资金管理中心内部结算账户撤销申请表,报局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3. 局资金管理中心对内部结算账户销户、备案。 成员单位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后,在15日内未向局资金管理中心备案,未提供内部结算账户开户或销户完善手续的,局资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新的开销银行账户业务。 成员单位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责任。 成员单位因法律纠纷局本部银行账号冻结的,按照冻结资金或相应的执行金额处以1~5万元罚款;局本部将扣划冻结资金或相应的执行金额,并按照冻结时间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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