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生儿听力及聋病易感基因联合筛查方案()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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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生儿听力及聋病易感基因 联合筛查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在本地区各级有产科的医院,完善听力筛查技术实施与管理。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5%以上,初筛未通过婴儿的复筛率达98%以上。 (三)听力筛查发现的听力损失患儿转诊及治疗流程顺畅、形成常规。 (四)聋病易感基因检测告知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与完善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六)筛查工作信息全面纳入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化管理。 (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断服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并按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技术准入,经市级培训取得听力筛查技术服务合格证,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断服务的人员持证上岗。 二、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 1.成立佛山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诊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设佛山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设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内),协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听力联合筛查工作的行政管理、组织协调。 2.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辖区听力筛查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3. 佛山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由我市已通过广东省卫生厅许可开展听力障碍诊治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通过广东省卫生厅审批的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听力障碍诊治服务分中心。 分中心内须成立听力筛查与诊断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及市卫生局划定的网络医院听力筛查与诊断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业务指导、信息管理等工作。 4.佛山市听力筛查机构:未取得开展听力障碍诊治服务许可,但符合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见附件2)中听力检测机构条件且按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听力筛查机构。市卫生局将听力筛查机构作为网络医院划分到佛山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管辖。 听力筛查机构须成立听力筛查管理小组,负责本机构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业务指导、信息管理等工作。 5.佛山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佛山市听力筛查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听力筛查与诊断管理小组的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此项工作的协调、联络、转接诊、信息上报及反馈等工作;并按照附件3要求将负责人和联系的名单报区人卫药监局,区汇总后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工作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听力筛查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听力筛查机构的督导检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听力筛查机构的备案工作。 2.佛山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听力筛查与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方案的制定以及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 3.佛山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 ①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建立各种诊断、治疗和管理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②按照 “佛山市听力筛查分中心网络医院分配表”(见附件4)的分配,负责所辖网络医院听力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网络管理及质量控制等工作。同时负责所辖网络医院转诊的听力筛查结果异常患儿的听力检测、诊断、结果反馈及随访工作,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④负责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⑤定期向转诊医院反馈听力诊断信息,向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网络医院听力障碍诊治信息。 4、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负责辖区内听力筛查技术的管理和指导,并负责辖区内听力筛查数据上报、效果评价。 5、听力筛查机构: ①在开展孕期及围产期保健时须对孕产妇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的宣教,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开展听力筛查工作。 ②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③对进入听力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初筛未通过婴儿的复筛、转诊及追访。 ④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表》的登记(见附件5),按方案要求进行信息资料的统计上报。 ⑤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将复筛未通过婴儿及初筛未通过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进一步确诊及治疗。 三、设置要求 (一)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及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诊治分中心和听力筛查机构按《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中诊治和筛查机构要求,配备人员、业务用房和听力筛查、诊断设备。 (二)市听力障碍诊治分中心及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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