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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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其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设有关质量标准,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第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内部标准履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中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除EPC模式外,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工作;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工作。第二章 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公司负总责。公司各部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负全面质量责任。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二)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三)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四)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五)组织设计交底;(六)签发经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七)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八)按规定监督控制施工质量,负责定期提交质量报告;(九)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的单元、分部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监理项目负责。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十)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第十条 其他建设各方职责设计、施工、调试等其他建设各方的职责应在各自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章 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物资供应单位实施公司指定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的,行使催货、运输、质量、进场、验收、保管等责任。第十二条 物供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保管和仓储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在材料、设备发放过程中,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物供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出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四)运输和验交记录;(五)保管、保养记录;(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第十四条 在重要设备招标之前,公司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厂家考察、调研。第十五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驻厂监造,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第十六条 重要的设备出厂时,可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出厂验收;当设备监造另有委托单位时,由被委托单位组织出厂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的设备负质量责任。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采用GB/T19000方案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为:(一)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二)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四)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五)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九条 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时,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第二十条 在评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以下准备工作后,方可签发开工令:(一)施工辅助企业已投入正常使用;(二)三通一平及施工道路的施工完成;(三)机械设备的进厂、组装、调试及维修保养正常;(四)施工材料的准备已到位;(五)施工测量控制网已移交并复核;(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审定;(七)设计交底已进行;(八)施工工作面准备已完成;(九)开工申请报告已提交。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完成。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自己的三级质量检验机构。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巡视、检查、监督工作,对于重要的工序,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第二十三条 现场单元验收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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