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 建设法规课件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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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 建设法规课件_精品

2.4.1 修改条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 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2.4.2 城乡规划修改补偿制度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5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2.6 违法责任 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逾期不改正的;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0)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2.7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认为该市做法正确吗? 2.7 案 例 案情评析: (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五种情形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思考题 1. 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2. 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何谓规划区? 3. 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什么是规划条件? 4.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 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7.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8. 什么是强制性内容? 9.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遵守哪些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遵守哪些原则? 10.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11. 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2. 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13. 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扩展学习——物权法---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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