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据概述--刑事诉讼法学--浙江大学课件_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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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据概述--刑事诉讼法学--浙江大学课件_精品

第五节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从广义上说,证明责任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履行证明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举证责任原则是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 *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由于提出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证明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举证责任。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尽相同。 *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基于不告不理、无罪推定和消极裁判的原则,责成原告即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检察官有责任提出证据并进行履行说服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并使其产生确信,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对于辩护自己无罪和罪轻不负举证责任。但英美法也确认为维护公共利益,被告应就某些特殊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如对实施正当防卫等作积极抗辩,辩护受胁迫、对方挑逗、适用免责条款以及精神障碍等,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 职权主义诉讼,在确认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的同时,重视法官的审理义务,因此,对检察官举证责任的要求低于当事人主义。因为在当事人主义条件下,检察官未能达到无合理怀疑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职权主义条件下,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只要能达到某种程度,即使不能使裁判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也不一定会败诉,因为法官会利用职权自行收集证据。同时由于法官的积极审理功能,检察官的说服责任也较轻。 * 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共同责任。但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它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由举证责任派生出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真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这是证明责任的个性。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六节 取证、质证、认证 一、取证 (一)证据的收集 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依法通过侦查或调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保全,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将所发现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予以妥善保管的措施。 *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 *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指两种证据资料。 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 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 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 (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 (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用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 (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 * 根据传闻证据的上述特点,下列传闻陈述不是传闻证据: (1)证明原陈述是否存在的转述,即原陈述是待证事实时,对原陈述的转述。 (2)对附属于犯罪发生所发出的呼救、惊叹、哭泣和表情等行为的言语部分的陈述,虽属传闻,但不是传闻证据。 (3)用于其他某些证明目的的传闻陈述。 * 传闻法则及其理由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勘验结果的笔录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只有当勘验人在公审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并陈述确实系他根据正确的观察和认识作成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亦同。只有鉴定人在庭审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说明其鉴定书系其以正确方法作成时,才具有证据能力。 *  传闻法则的确立理由 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由于无法以交叉询问进行质证,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误判。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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