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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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 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 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 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 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 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 持有股份的事实。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 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 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 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 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 相关费用。 第⼆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 1 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 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 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八条 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 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 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采取 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 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 (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 (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 (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 (五)公司股东名册; (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 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 需限售的持股名册; (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 2 (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股份预登记, 向非上市公司出具预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 非上市公司核对确认预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签字盖章后,上海 股交中心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 十 一 条 上海股交中心依据股份转让 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收结 果,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变更登记。 挂牌公司股份涉及的司法裁决、继承、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 非转让变更登记业务,参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将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托管于上海股交中 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进行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分派,应 向上 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并与上海股交中心商定权益登记日(R 日)。 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于R+1 日到账。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委托上海股交中心派息,必须在R -1 日将 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上海股交中心指定账户。上海股交中心于 R +1 日将派息款划至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并逐笔簿记相关投资 者资金账户。 挂牌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上海股 交中心,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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