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法论遗嘱之要件与实质要件-司法新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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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论遗嘱之要件与实质要件-司法新声

806 從美國法論遺囑之要件與實質要件 從美國法論遺囑之要件與實質要件 指導老師:許惠峰 撰寫學員:楊婉鈺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論文研究範圍 第二章 遺囑之意義 第三章 我國遺囑之要件評析 第一節 我國遺囑之要件 一、實質要件 二、形式要件 三、對我國遺囑要件之評析 第四章 美國法上之遺囑要件 第一節 實質要件一、大法官對租稅函釋為合憲解釋的效力 一、年齡(Age ) 二、健全的心理狀態(Mental Capacity ) 三、不正影響(Undue Influence ) 四、詐欺(Fraud ) 第二節 形式要件 一、遺囑內容一部原則(Integration of Wills ) 二、附錄變更原則(Republication by Codicil ) 三、其他文件併入原則(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 四、重要獨立行為原則(Acts of Independent Significance ) 建議與檢討 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807 從美國法論遺囑之要件與實質要件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遺囑( Wills )在我國國人傳統觀念中一直認為與死亡有關,基於避 禍求福的思想,除非身患重病將不久於人世,否則鮮少利用遺囑之相關 法律規定。另外一方面我國法制就遺囑之相關配套制度如公證或遺囑信 託等,相對於英美各國亦較不發達。然而,當財產持有人身故,如果被 繼承人沒有留下合法的遺囑,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即應依協議或是依 照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之規定辦理。但是不論是協議繼承或是依法繼 承,不見得能完全實現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因此, 「遺囑」非但是個 人財產規畫中的重點,更是法律尊重個人意志的表現。在保障個人自由 的民主國度裡,一個人的意志固然於活著的時候受到法律的保障,在人 死亡後,更是透過遺囑來彰顯。相較於我國,生前書立遺囑(Wills )在 美國社會中,已是能被社會大眾廣泛接受的概念,更是美國家庭或個人 安排生後財產的通俗文件,更有甚者,遺囑已與信託(Trusts )及遺產 (Estate )結合,共同進行個人或家庭資產的分配及傳承。因此,在美國 法上,遺囑制度的發展可說是相當成熟,不論是遺囑的要件或是有關判 斷立遺囑人真意的司法判決,都已經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也累積了相當 多的判例。而在我國,雖然現今民法已於親屬篇第三章以下就遺囑有所 規定,然觀其全文,似僅就遺囑能力(民法第 1186條) 、遺產自由處分 範圍(民法第 1187條) 、遺囑方式(民法地1189條至 1198條)有所規 定,且遺囑的方式亦限定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 四種。另外,我國最高法院判例亦一再揭示,一個有效的遺囑必須嚴格 遵守民法第 1189條至 1198條規定之遺囑方式辦理,方能發揮作用,也 就是我國在認定遺囑的內容時,並不容許外部證據(例如立遺囑人生前 留下的文件、證人等證據方法)的加入。換言之,依我國法制,倘立遺 囑人所立之遺囑有任何一個部分不符合民法法定遺囑方式的規定,縱使 808 從美國法論遺囑之要件與實質要件 有再多的外部證據可以認為立遺囑人之真意確實如該不合法定方式的 遺囑所示,法院仍必須宣告該遺囑無效,立遺囑人的遺產即須依法定方 式繼承,換言之,立遺囑人的真意也將遭忽略。雖然我國最高法院一再 表示遺囑因事關重大,影響甚多人之利益,故必須遵守嚴格的要式性, 然而,就尊重立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自由及支配自我財產的角度而言,我 國就遺囑之要求是否過於重視要式性而發生違背立遺囑人真意的情 形,並導致不足以保障立遺囑人的真意得被完全實現之結果?筆者以為, 我國在強調遺囑之要式性之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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